惡法認為我有罪 歷史將判我無罪——就2011年3月6日反對財政預算案集會所引發政治檢控陶君行之認罪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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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認為我有罪 歷史將判我無罪——就2011年3月6日反對財政預算案集會所引發政治檢控陶君行之認罪陳詞

惡法認為我有罪 歷史將判我無罪
就2011年3月6日反對財政預算案集會所引發政治檢控
陶君行之認罪陳詞
本人陶君行因2011年3月6日參與反對財政預算案集會,被政府控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兩項罪名。
「未經批准集結」一罪是港英殖民政府為打壓示威者而訂立的惡法,本已經在1995年經立法局廢除。但由中共政府欽點的臨時立法會卻還原惡法。十多年後的今日,特區政府仍舊由小圈子選舉產生、並與財團商賈千絲萬縷,市民只有走上街頭抗爭一途。當權者亦在今年,利用這條惡法不斷控告包括本人在內的示威者。公民抗命的理念,令人想起印度的聖雄甘地,甘地面對惡法指控,總是認罪。陶君行未敢與甘地比肩,然而本人明白到——假如這條違反《人權法》、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惡法認為我有罪,這其實是本人的光榮。
法官大人閣下,懇請容許本人借用法庭少許時間,說明本人為何參與是次集會,以及本人認罪的理據。
(一)和平示威 公民權利
2011年3月6日下午2時,本人由修頓球場出發,參與社會民主連線發起之遊行,要求財政司司長修訂2011/12年度之預算案。及至當天黃昏,本人跟隨遊行大隊,抵達中環,然而政府對此數萬人參與之遊行,完全不予理會。本人與數百位參與是次行動之巿民,決定續於中區集會,要求政府與我等對話,回應巿民訴求。其後,經過討論,我等決定移步往德輔道中馬路,繼續集會。過程中,本人亦曾建議參與者和平散去,惟大家認為,須繼續抗爭,爭取政府與我等對話。由始至終,數百名示威巿民均是和平示威,對現場警員絕無失當或暴力的行為。同時,我等雖然堵塞德輔道中,但因當時為週日晚上,故此並沒有對社會秩序帶來任何影響。
本人認為,當天之和平示威實為行使我等集會示威之權利,《基本法》第27條說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保障我等香港巿民享有是項權利。
(二)公安惡法 侵犯人權
本人承認,本人觸犯法庭檢控本人之兩項罪名。然而,本人必須指出,《公安條例》為惡名昭著之政治檢控工具,侵犯政治異見者之基本人權,必須盡快廢除。
查《公安條例》源於六七事件之後,當時殖民政府制訂《公安條例》,以期監控巿民集會。1995年,《公安條例》部份條文被裁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而予以廢除。惟回歸後,在清一色建制派的臨時立法會的護航下,《公安條例》又被還原。
巿民集會及遊行權利,體現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2002年2月,梁國雄及兩位前學聯成員到金鐘警察總部示威,數月後被警方拘捕,並以「非法集結」罪名起訴。最終罪名成立且上訴不果。可是,過程中裁判官質疑,控罪本身帶政治性質;終審法院甚至清楚地重申,香港市民有集會和遊行的自由,現行《公安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警方預先反對或限制遊行集會的酌情權應該收窄。
由此可見,本人雖觸犯該兩項法例,然而《公安條例》實有違憲之嫌,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必須盡快檢討,及主動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建議。
(三)不義財算 漠視基層
除了《公安條例》以外,本人希望能詳細述及2011年3月6日的反財政預算集會的背景與訴求。2011年2月,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公布了令全港巿民震怒的預算案初稿,當中提議為每位巿民的強積金戶口注資六千元,名副其實向金融界利益輸送。2011年3月2日,曾俊華見民情洶湧,改為派發現金六千。一時間,政府好像回應了巿民的情緒。然而,財政預算案其實涉及三千多億的公帑運用,本人認為,即使派錢能解巿民燃眉之急,但預算案中的理財哲學仍存在極大問題,實反映了政府的施政失誤,故此,本人於2011年3月6 日的反財政預算案集會中,提出了「派錢更要改革」的訴求。
本人認為,當今香港貧富懸殊,地產霸權肆虐,租金高企,通貨膨脹嚴重,政府有責任馬上處理,紓緩結構性貧窮的問題。因此,本人提出四項訴求︰第一,大量增建公屋,縮短基層巿民捱貴租的輪候時間;第二,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廢除強積金,長線解決長者貧窮問題;第三,回購公用事業,令民生事業不致淪為大企業之斂財工具;第四,根本改革稅制,開徵累進利得稅,要求富人及大企業承擔更多社會責任。
本人認為,此四項訴求,乃實踐財富再分配之重要理念,亦為香港基層巿民日夕所期盼;是故2011年3月6日之集會,我等示威者既有民意所本,復有公義所據。諷刺的是,一年過後,特區政府並無寸進,預算案仍舊不公不義,這四項訴求仍是適切至極。
(四)沒有抗爭 哪有改變
過去,凡公民抗命,被告往往都以「否認控罪」於法庭作出抗辯,但今次本人選擇以「承認控罪」作出回應。此舉並不是認同《公安條例》「非法集結」惡法存在之合理性,而是面對惡法,坦然接受,無畏無懼,承擔罪責。可以說,本人認罪,是為了突顯建制打壓反對聲音與異見者的荒謬,反映當權者肆意剝奪巿民集會及遊行的權利。
坦白而言,如果我對現政府充滿信心,我會靜候當權者改弦更張,修訂法例,還巿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如果我對香港司法制度有一絲期望,我會考慮於法庭上否認控罪,抗辯到底。可是,今日本人的選擇,已經是對政府及司法制度投下的不信任票。
本人相信,在艱困中成長的人,有最美好的理想。過去,本人曾於1992年昔日的新華社、今日的中聯辦門外示威,被法庭以「非法集會」定罪,判罰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本人曾於2002年因「協助及組織非法集結」,被罰款500元;本人更曾於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訪港否決2012雙普選時,火燒輪胎,被法庭以「襲警」定罪,判罰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對於以上的檢控及定罪,本人從來無所畏懼,願意勇敢面對,因為改變不會自動到來,而是要透過持續不斷的抗爭來達致。具體來說,「面對惡法,挑戰惡法,承擔罪責,突顯不義」。正如馬丁路德金所言︰「Change does not roll in on the wheels of inevitability, but comes through continuous struggle. And so we must straighten our backs and work for our freedom. A man can’t ride you unless your back is bent.」
(五)總結︰歷史將宣判我無罪
正因為本人認為《公安條例》是惡法,因此本人選擇認罪,以身抗議公安惡法。本人希望社會能夠認識到《公安條例》對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的傷害,最終把公安惡法廢除!
1953年7月26日,古巴革命者卡斯特羅組織了百多人的武裝隊伍攻打蒙卡達兵營(Moncada Barracks)慘敗。被捕後,他在法庭發表了長達四小時之辯護詞,堅信暴政永遠無法窒礙真理的聲音。今天,本人謹以卡斯特羅這篇辯護詞的名言作結︰「判決我吧,沒有關係!歷史將宣判我無罪。」
  此致
東區法院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先生
全港巿民
被告
陶君行 謹啟
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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