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創作自由 反對網絡廿三條
就明報“社民連發起「一人兩舊(200元)撐長毛」募捐行動” 報導聲明
立場書及新聞稿 – 鼓勵「不登記」,杯葛功能組別!

捍衛創作自由 反對網絡廿三條

《二零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即將通過,社民連堅決反對是次修訂,及一切侵害自由的惡法。言論自由乃香港社會長久以來所重視的核心價值,也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賦予香港人的權利。在條例草案中,政府以「保護版權」為名,限制言論和創作自由為實,給予執法機關極大權力和解釋法律的彈性,箝制公眾發聲。

即使版權持有人不提出民事訴訟追討索償,政府亦有權向提出刑事訴訟,令肇事者不但有可能面對民事訴訟,更需要受到刑事檢控的威脅。對於一些「二次創作」者,以及創作轉發者等即有相當可能被刑事檢控,條例草案可謂「網絡廿三條」。此舉不但完全逆轉網絡時代的潮流而行,網民動輒得咎,阻礙創作和資訊交流,政府更大可以言入罪,選擇性執法,打壓異見人士,借刀殺人。

社民連在此概述對條例草案的七點見解及主張:

(一)反對藉修法扼殺言論自由及創作空間

是次修訂中,政府拒將「二次創作」列作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並聲稱會在修訂通過後再諮詢公眾,完全違犯過往「先諮詢、後修例」的既定程序。「二次創作」一旦列為刑事罪行,所有「二次創作」將會被噤聲。在大舉作出政治檢控之際提出修例,務要在七月一日前完成任務,修訂草案無疑是梁振英上台後倡立廿三條的前菜。廿三條不必再一舉提案,以免引起香港人強烈反彈,反而溫水煮蛙,將廿三條「分拆上市」,逐步扼殺香港的言論自由和創作空間。

(二)反對掃蕩網上分享活動

修訂條例草案後,刑事檢控的有效範圍將擴大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以及由「分發」擴展為「向公眾傳播」,甚至「在手機傳送」都可被刑事起訴,更有案例指網上傳播即屬「廣泛傳播」,市民隨時誤墮法網。
(三)反對製造現代「文字獄」

政府雖然聲稱不會主動執法,但事實上卻可逾越版權持有人大興刑事訴訟。不論「二次創作」是否具商業用途,均能以「損害版權人利益」為藉口,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絕對是現代「文字獄」。
(四)反對惡法令網民動輒得咎

如果網民有Facebook、Plurk、Twitter、微博、網誌及論壇等有留言功能的網上平台帳號,若不在網站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聯絡資料(包括電話、地址及電郵),而其他人又在此網民的網上平台上發表侵權物品,該名網民亦會受到牽連,與發佈者同罪!此舉無疑是連坐法,逼使所有網民公開身份,不然就需要承受連坐的風險,陷入兩難。

(五)條例草案明益商家,創作人毫無保障

由於政府一直拒絕監管版權收費組織,使民間使用者及創作者在現行制度下被徵收極不合理的版稅,甚至創作人自己也受制於版權收費組織,無法使用自己的作品,條例草案對這種不公平現象仍毫無跟進,反而向網民大開殺戒,顯然是為廿三條惡法鋪路。

(六)條例草案並不保障共享創意

政府對「共享創意」(CreativeCommons)及「通用公共授權條款」等開放式版權授權條款的使用者並無給予足夠保障,令版權管理組織有機會以法律途徑控告創作人「非法散佈作品」,這次修訂對這情況仍毫無改善之意。

(七)反對「貶損處理」條文扼殺創作和言論自由

在現行版權條例中有所謂「貶損處理」的規管,即是「如作品經增加、刪除、修改或改編後受歪曲或殘缺不全,或在其他方面損害作者或導演的榮譽或聲譽,已屬侵權行為」。何謂「損害榮譽或聲譽」定義廣寬而空泛,令二次創作極容易會被指控為「損害榮譽或聲譽」。此舉不但扼殺創作,更會一舉收窄市民的創作和言論自由。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