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庭整理
【撰文|吳耀駒 社民連政策研究幹事】
長毛梁國雄因涉收25萬捐款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已完成審訊程序,法庭將於7月31日作出判決。觀乎多日以來控辯雙方及法官於法庭上提出的質疑及理據,是次案件無疑是一場針對長毛及社民連的選擇性檢控,目的就是要在禠奪立會議席(DQ案)外,意圖以「黑金」之名破壞長毛的政治誠信。
選擇性的政治檢控
<6月6日法庭>
編按:證人為立法會秘書處的總議會秘書梁紹基,梁自1994年8月加入立法會至今,現負責處理「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辯方:「以往曾否有人試過同樣情況(遺漏申報)而因此被控?」
證人:「自1994 年加入立法會秘書處以來的印象中完全沒有。」
辯方:「日後會否在文件中提醒議員漏申報或會觸犯刑事罪行?」
證人:「將來可能會有提醒,但沒有登記利益不一定牽涉刑事罪行,是否牽涉刑責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如議員是否收錢後替他人於會上發言而構成貪污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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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法庭>
控方:「被告在沒有申報捐款下參與相關議會,故此在觀感上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可能。」
法官:「當日會議中亦有其他議員同樣接受捐款但沒有作出披露或申報,為何只控告被告一人?」
控方:「其餘議員的情況與本案無關。」
編按:由回歸至今,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曾處理21宗涉及議員利益申報的投訴,當中13宗成立或部份成立,當中未曾有人被控以刑事罪行。長毛此案所牽涉的申報問題亦曾經委員會處理,結果為「投訴不成立」,但及後仍被廉政公署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告,極有選擇性檢控之嫌。
指控狹窄,法官驚訝
<5月23日法庭>
法官:「即使被告在立法會內發表對黎智英不利的言論,是否仍會被視作有罪?」
控方:「是。被告單單沒有申報已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法官:「little bit surprised ( 有點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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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法庭>
法官:「被告有否涉及實際利益衝突或涉貪?」
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涉貪、發言受到涉款影響,或收錢有附帶條件。但只要被告沒有申報,已構成罪行,因此舉將會削弱公眾對立法會及議員的信心。」
編按:法官及辯方於庭上多次質疑控方的指控基礎狹窄,而控方所指「削弱公眾對立法會及議員的信心」的理據亦無任何堅實的證據支持,僅以某幾份建制派報章的剪報用作佐證。相反,2016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率創歷史新高(共有220萬名選民投票)以及長毛順利連任立法會議員的結果,足以證明公眾對立法會及議員的信心並沒有被削弱。
結語
除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外,長毛及其他社民連成員亦身負多宗政治檢控,例如長毛的藐視立法會案及DQ案、主席吳文遠的涉嫌防止賄賂條例罪以及副主席黃浩銘的涉嫌公眾妨擾罪等。面對政權針對社民連的連串打壓,我們實在需要你的支持,請捐款支持社民連的抗爭,或以身體力行的方式參與街站派發刊物,向其他市民講解目前我們面對的政治打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