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議員,釋法大晒、法治大鑊!
玩嘢抵死?彰顯選民政見
高等法院以長毛及其他3位被DQ議員宣誓時行為不莊重和不真誠為由,褫奪4人議員資格。但是,對於辯方大律師強調本案不單涉及《基本法》104條宣誓,也牽涉《基本法》其他有關人權的條文:包括公民權利,表達自由,選舉和被選權;因此應以基本法整體來考慮,不應以偏蓋全。法庭必須要有強烈理由證明議員的確拒絕宣誓,因為選舉制度是要尊重民意,而非悖逆民意。
長毛:「這(宣誓)是一個莊嚴的時刻,要對選民負責,沒有什麼比宣誓時表達你的政見來得莊嚴!」
可惜,法庭拒絕接納有關人權的觀點,反過來說人權觀點是要屈從於宣誓要求。
尊重法治?人大釋法,司法僭建
法庭判決主要是依賴2016年11月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釋法加上了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辭。但是,原本的條文只是要求立法會議員(及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等)在就職前宣誓擁護和效忠《基本法》及特區政府;香港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也只是要求按照法定文本宣誓,及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後果;即使2004年長毛要求修改誓辭內容被判敗訴,審理該案的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文也只是指出宣誓內容必須要準碓及完整,並無涉及莊嚴和真誠,因此,香港法例和案例並沒有對何謂莊嚴和真誠加以法律性定義,呼喊口號是不莊重還是對選民承諾莊重,這實在可以爭議,而不應由法庭一錘定音!
更甚者,4人宣誓早於人大釋法,法庭卻容許釋法有追溯力,並以釋法內容為基礎判4人敗訴,完全違反了普通法法律沒有追溯力的傳統。惡例一開,當權者的鉗制就可以利用司法無限張開!
法律就是法律?司法打壓
法庭判辭中說判決不涉政治。但是,辯方大律師在3月抗辯時已指出宣誓其實有政治目的,並引用四百多年前英皇亨利八世,藉口大臣拒絕宣誓加以殺害的歷史,指出對不同宗教的打擊,因時代進步才放鬆,時至今天,民主制度更應是多元多樣,宣誓應視作形式,不能用作排除異己的手段。但是,法官判辭中對此避而不談,將責任推在立法機關身上,認為宣誓的內容和形式由國會及國家去決定,一旦立法,法庭只是考慮有否遵守法律的問題。即是說人大常委是否名為釋法實為立法,是否超越了基本法對釋法和修法的規定,都不是他考慮的問題。更不用說特區政府是否選擇性檢控,利用司法機構打擊異己!
維護還是踐踏立法會的尊嚴?
判決一出,建制派歡天喜地,梁美芬誇言是恢復立法會尊嚴,其實立法會被中共和狼振英掌摑了一巴。立法會主席和秘書長的決定(認可4議員的宣誓)可以被中共以人大釋法隨意修改,立法會權力被褫奪,主席何君彥唾面自乾,阿爺出手,立即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