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東北案、公民廣場案爭議整理
反對威權統治宣言
強搶東北無理 政治覆核可恥 ──新界東北案刑期覆核黃浩銘之答辯陳辭

新界東北案、公民廣場案爭議整理

過往數周,十六名青年人各因律政司針對不同案件的刑期覆核而相繼入獄,但他們絕非為個人私利而坐牢,乃是因為受政權的迫害、堅持爭取自由民主公義的理念而遭受牢獄之災:十三名青年人因反對東北官商鄉黑勾結的發展規劃而被加判8至13個月監禁;三名學生領袖因爭取普選制度而被加判6至8個月監禁。兩宗刑期覆核引伸出不少有關法律程序以及公民抗命的問題,例如上訴法庭的審訊限制、刑期的輕重準則甚至入獄是否抗爭者「求仁得仁」的結果等,今期《抗命》為大家整理出幾個是兩宗案件的爭議及觀點:

誰的暴力?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

法官於宣判時直斥示威者的行為暴力,指要在維持公眾利益和秩序下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給予阻嚇性這判刑元素極大比重,忽視各人抗爭的緣由及動機,更漠視埋藏於名為所謂「合法」及「秩序」底
下的暴力。政府縱容鼓勵商賈資本囤地,執意摧毀他人家園;人大「八.三一決定」剝奪港人普選權利。難道政權的行為及制度不是一種暴力?真正阻礙社會和諧與進步正是這種官商鄉黑勾結、人大治港的暴力。

 

刑期覆核還是重審?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刑罰覆核同樣是以公開和透明的方式進行…若大家參閱上訴法庭的判案書,不難發現上訴法庭認為應改判3名被告入獄的理據是法律上的理據,而非政治原因。」

按照法律原則,刑期覆核應基於原審裁判官所裁定的事實,從而去考慮其所判處的刑罰是否存在「法律上明顯錯誤」。但縱觀東北案及公民廣場案的審訊過程及判辭,上訴庭法官不斷對案中「暴力」行為作出不少新的陳述,更接納律政司將東北案與英國暴動案的「暴力」程度相提並論從而加刑的考量,推翻了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明顯已超出刑期覆核的限制,形同「重審」。

 

刑期覆核有否「政治考慮」?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無論是檢控部門提出覆核申請或是上訴法庭處理覆核的階段,政治因素從來不是考慮範圍之內。」

早前路透社引述政府消息指出,袁國強在高層檢控人員「不建議上訴」的情況下推翻決定,堅持上訴重開案件。若非有政治因素,袁又怎會推翻檢控人員的專業意見,執意使用刑期覆核的權力?其政治考慮非常明顯,就是要對抗爭者(東北十三人及公廣三子)趕盡殺絕,誓要將他們送進監牢裡去,藉此打擊反抗力量。
抗爭者是否「求仁得仁」?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你說(公民抗命)無畏無懼,就是要無懼檢控。所以我有一個心結,就是(抗爭者)『出得嚟行,預左要還』,求仁得仁,為何你要說政治檢控、清算?」

對於公民抗命的法律後果,十六人早已接受原審裁判官所判處的相稱刑罰,完成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刑期,是次政權是使用不合理的覆核權力追殺、法庭是以不合理的程序審判十六人,難道他朝政權動輒使用罪名刑期不符事實比重的控罪時,抗爭者又要全盤接受嗎?故是次十六人入獄所彰顯的並非是抗爭者所追求之仁,乃是政權所行使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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