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三條及國教重臨?圖文詳解《國歌法》四大問題
去年內地《國歌法》在香港社會的爭議聲中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早前政制事務局終於公布本地立法的條例草案,雖然局長聶德權多次表示市民無需過度擔心《國歌法》,但縱觀整份條例草案及政府的回應,均無法解答及釋除公眾各種對立法的擔憂及疑慮。對於各種質疑,筆者將會以圖文方式整理出《國歌法》本地立法及條文本身的四大問題。
以愛國之名散播白色恐怖
把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即將進行的本地立法,其目的是要把異見聲音封殺,進一步剝奪港人的言論自由,防止奏唱國歌時再有異見聲音。港人的各種自由及人權一直受基本法及一些國際公約所保障,如今《國歌法》草案內文對二次創作、於中小學推行國歌教育、要求市民尊重國歌甚至「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等等條文,明顯與上圖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有所牴觸。
而條例草案中有關界定何謂侮辱國歌的定義更是十分模糊:「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 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 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3及監禁 3 年。」政權可以以「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作無限延伸及詮釋,藉此打壓異見聲音,其作用已與2003年立法失敗的基本法《廿三條》無異。《國歌法》其實就是以行「愛國」為名來剝奪港人言論、創作及思想自由,並且規定將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進行思想洗腦。任何禁止人民以不同方式表達意見的法例,都是僭奪人民主權的侵權,維護國家尊嚴,首重體現人民主權,如今的立法卻是背道而馳,以維護國家尊嚴為名來剝削人民主權。
《國歌法》不是「國際標準」
早前建制派一直所言《國歌法》是「國際標準」,勸籲市民不要過份擔心。但國歌法在國際間一直存有有不少爭議。正如上圖所顯示,有些國家或地區並未有設立《國歌法》,而有些更僅以行政命令或指引而不是刑事罪行的方式執行,希望在國家象徵與言論及思想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絕非如建制所言是「國際標準」。去年美國黑人運動員因國內種族歧視問題嚴重,選擇在國歌演奏時以單膝下跪的方式表示抗議,美國種族主義者總統特朗普隨即批評運動員不尊重國家及不愛國,其所引起社會討論以此方式表達社會議題是否愛國的爭議,證明當權者會利用國家象徵及愛國問題來達致某些政治目的,而今次立法明顯就是以愛國之名對政治異見者進行打壓,甚至要求一般市民表忠,欲收窄香港的言論及思想自由,達致習近平近年所言的「對港全面管治權」。
「公眾諮詢」草草了事
由去年人大常委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到今天政制事務局交代條例草案的內容,政府由始至終都未有一個清晰的立法時間表及釋除市民疑慮的答覆。《國歌法》立法條文牽涉全港市民,港人隨時因不了解準則而誤墜法網,如此重大的法律,政府卻僅以政府所推出的草案作基礎來召開立法會公聽會,而不作大型的公眾諮詢,意圖壓低民間阻力,將《國歌法》立法此一政治任務草草了事,快快通過。
國民洗腦教育重臨?
除立法程序及條文外,《國歌法》禍害之深,更在於法例背後的一整套國家機器配合,當中針對青少年的思想控制為重要的一環。早前內地《國歌法》草案在二審稿中已列明要將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及後李飛又於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訪京團會面期間對在港立法實施提出五個核心要素,當中包括將國歌教育強制引入至中小學;去年李飛來港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教育局更「鼓勵」全港中學直播李飛有關的演講,明顯是要從教育中入手,將愛國愛黨的意識形態強加於學生身上,意圖對下一代進行思想改造。如今條例草案規定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 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卻無進一步闡述是否將國歌法納入必修課程,亦無解釋何謂國歌的歷史和精神,會否在教育過程滲入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國家觀念等當日推行國民教育時遭受爭議批評的課程內容,目前政府仍未一個肯定的答覆。
由草案條文、立法過程以至公眾諮詢,《國歌法》盡有不清不楚的灰色地帶,其目的就是以維護「國家尊嚴」的國歌法之名對港人進行言論及思想箝制,由從政者至普羅大眾無一倖免,貫徹「2014年一國兩制白皮書」以及習近平於十九大中所言對港行使「全面管治權」的政治路線。面對惡法,我們決不能對此無動於衷,團結起來反抗,否則只會,將自己以及下一代的自由雙手奉獻予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