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保安局建議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之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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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保安局建議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之聯合聲明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聲稱,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報告,建議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第1a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以「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

李家超在回應傳媒提問時更聲稱,任何一人以上的組織已屬社團,如民族黨被禁止運作後,任何人以「非法社團」成員身份行事即屬犯法,首次被定罪可判處罰款2萬元及監禁12個月,再犯則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這是香港主權移交後,21年來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打壓香港政團及民間政治組織的結社自由。我們對於港府扼殺公民表達意見之權利,造成寒蟬效應,更威脅將不同意見人士送進監牢,變相實施尚未立法的《基本法》第23條,我們予以強烈譴責。

事實上,《社團條例》於1949年制訂,當時規定所有社團必須申請註冊或獲得豁免註冊,並賦予政府廣泛權力,以監察社團活動。1982年,港英政府進一步對社團作出監控,包括註冊官可以以極模糊的理由,例如認為某社團附屬於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可能破壞香港社會秩序、危害社會安全等,而拒絕社團註冊;註冊官亦有權要求某社團提供社團活動的資料,及進入社團會址查閱有關文件,進一步約束市民結社的權利。

及至八九民運後,基於市民擔心大陸專政會影響香港主權移交後的自由發展,港英政府於1991年曾將《社團條例》列入凍結條例之一,為期一年,翌年作出修訂,刪除了要求社團在成立後若有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而解散的原文部份;廢除港督可會同行政局以香港社會秩序、治安為理由而解散該社團的絕對權力;社團事務主任必須有充分合理的理據下,並持有法庭批出的搜查令,才可進入社團地方搜查資料。

不過,香港主權移交後,港府立即引入國家安全的概念,進一步還原《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並在1997年向臨時立法會提出《社團(修訂)條例草案》,當時第8(1)條被廢除,以「如 –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向保安局局長建議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取代有關條文。

社團事務主任可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取消原本已獲接受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及禁止其繼續運作。我們關注到社團事務主任是否「被主動」諮詢保安局局長,否則事務主任權力過大,此先例一開,將來則可肆意禁止任何被北京或港府視為眼中釘的政黨及組織運作,高壓統治手段就如去年選舉事務主任可任意DQ議員及市民參選資格同出一轍。

《基本法》第27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39條列明香港市民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而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的禁令明顯抵觸上述條文,因此李家超必須立即矯正錯誤決定,同時,林鄭月娥亦要下令李家超停止發出禁令。

我們嚴正重申,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是人民集體表達意見的首要條件,也是集會權利的先決條件。政府對於「對社會秩序構成危險」的定義非常模糊,如今更肆意引用《條例》,逼使香港人斷絕與外國其他政治性組織來往,以高壓手段禁止香港的政治組織運作,此先例一開,23條立法尚未來臨,香港的言論、思想、集會、結社自由已蕩然無存。我們就此強烈譴責特區政府遏制香港民族黨合法行使結社自由的權利,更呼籲香港人不再沈默,共同反對當局扼殺結社、言論自由的勾當。

工黨
社會民主連線
香港眾志
區諾軒立法會議員
社會主義行動
街工勞工組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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