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取締香港民族黨事件看「國家安全」
早前政府聲稱「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自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下稱《社》)第八條作出命令,待香港民族黨一方作書面申述後考慮禁止其運作,頓時引起社會嘩然。
《社》早於1949年制訂,並於八十年代作出條文更為模糊及刑罰更為嚴苛的修訂,九十年代初基於主權移交及「六四屠城」所帶來的恐慌,港英政府曾一度將《社》列入凍結條例之一,及後刪除部分嚴苛條文。惟香港主權移交後,港府立即向臨時立法會提出《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引入「國家安全」的概念並恢復嚴苛條文,為今次事件埋下炸彈。
根據《基本法》第廿七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是次以「國家安全」之理由意圖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做法明顯與基本法相違。更甚,若此例一開,將來政權則可肆意禁止任何視為眼中釘的政黨及組織運作,無疑是繼過往兩年內將異見者排除於選舉制度後,進一步扼殺存於香港異見聲音的舉動,以言入罪。近日因香港外國記者會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演講一事,梁振英亦肆言即使基本法《廿三條》未有在港以本地法例形式訂立,但條例立法有其必要性。《社團條例》、《公安條例》、《宣誓條例》加上《國歌法》已變相執行2003年立法失敗的第廿三條的功能,以國家之名,除異見之實,扼殺香港的言論及結社自由。
國家安全:國中無民,只有維穩
政府早於2003年討論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時提出非常模糊的「國家安全」的定義,為市民帶來白色恐怖而廣受批評。今年四月中聯辦亦以「香港政策研究所」之名舉辦「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討會」,意圖將國家安全的「責任」強加於香港人身上。即使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近日表示《社》中已列明「國家安全」的定義就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但如何判斷一個言論/行為為破壞「國家安全」實仍存在相當大的詮釋空間,更稱「任何一人以上的組織已屬社團」,足以證明《社》之魔爪可危及全港市民,人人自危!中共及其走狗所言的「國家安全」,說穿了亦只不過是「政權安全」,即確保中國共產黨的統治穩定。任何挑戰甚至有機會威脅中共政權的思想、言論及行為,皆可被視作破壞「國家安全」,過往多少內地維權人士和支援他們的維權律師和市民,只因維護憲法保障的權利,動輒被政權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罪判刑。遠在近月於內地發生的假疫苗事件,甚至近在香港發生的沙中線醜聞,皆證明政權所關心的從來都是自己的統治穩定,而不是普羅大眾的生死。國中無民,只有維穩。
港鐵醜聞:人民安全不是「國家安全」?
近月港鐵接連被傳媒揭發正在興建的沙中線多個車站涉嫌偷工減料甚至造假隱瞞。港鐵早於2014年曾被揭發隱瞞高鐵工程延誤後已就相關上報機制作出調查及檢討,但是次事件中港鐵高層、政府官員以及承建商仍未汲取教訓,於醜聞揭發最初拒絕向傳媒及公眾開誠布公,更試圖互相推卸責任,完全漠視公眾安全及市民知情權,沙中線落成後預計每日乘客量高達一百萬人次,政府及港鐵的懶散態度豈不是將百萬港人性命置諸不理?難道港人安全非「國家安全」之事?看來於林鄭及政府眼中將抗爭者判入牢獄、將異見聲音趕盡殺絕等的政治任務遠比港人的安全性命重要,皆因政府、港鐵及承建商之間的關係千絲萬縷,早已形成一個官商相護的統治階層,若將醜聞化大會影響政府甚至中共的認受性(legitimacy)。如果一個政府或國家將自己的統治穩定看得如此重要,凌駕一切人權以及人民性命,這個國家本來就是不安全,甚至不值人民保護其所謂的「國家安全」。因為沒有人民又何來國家安全?談及維護國家安全前,首重於國家體現人民主權,正如中國《憲法》第二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只有實現人民不可剝奪的主權及「國以民為本」的願景,這才是人民要保護的「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