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在於人民 改變始於抗爭——雨傘運動公眾妨擾案陳情書 黃浩銘
陳法官仲衡閣下:
自2011年你審理只有23歲的我追問時任特首曾蔭權知否米貴,涉擾亂公眾秩序的案件距今已有8年。在命運的安排下,我再次站在你面前,只是當你讀到這封陳情書的時候,我已經不是當年被你宣判無罪釋放的年青人,而是一個準備迎接第三次入獄的積犯。然而,今天我不是尋求你的憐憫,而是希望道明我參與雨傘運動,公民抗命的緣由,讓法官閣下可以從我的動機及行為來給予合理判刑。
8年以來,我們的崗位稍有轉變,但香港的變化更大,充滿爭議的各個大白象基建均已落成,更多旅客走訪社區,似是一遍繁華景象,但同時,更多窮人住在劏房,更多群眾走上街頭,亦有更多我們愛惜的年青人進入監牢。從前我們認為香港不會發生的事,都一一在這8年間發生了。當我8年前站在你面前那一刻,我們都不會想像得到香港人可被挾持返大陸,亦想像不到原來有一天大陸的執法人員可在香港某地方正當執法,更想像不到中共政府除了透過人大釋法外,還可藉著「一言九鼎」的人大決定,甚至中央公函來決定香港人的前途命運和收緊憲制權利。
爭取民主的本意
民主只是口號嗎?當年,我痛罵無視100萬窮人及30萬貧窮長者利益,卻慶祝不知辛亥革命本意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並要求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廢除強積金,因此首次被捕被控。但時至今日,香港仍然有過百萬貧窮人口,超過30萬貧窮長者,貧富懸殊及房屋短缺的問題愈加嚴重。2014年,我見過一位75歲的伯伯跪在立法會公聽會向時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下跪,懇求政府不要拆遷古洞石仔嶺安老院。2019年,我又見到一位67歲執紙皮維生的婆婆在立法會公聽會哭訴難以找工作,現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竟然叫她找勞工處。為何官員如此冷酷無情?為何我們的意見均未能影響政府施政?歸根結柢,就是因為香港人沒有真正的選擇,喪失本來應有制訂政策及監督的權力!
所謂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任何施政,應當由人民倡議監督,公義分配,改善公共服務,使得貧者脫貧,富者節約。今日香港,顧全大陸,官商勾結,貧富懸殊,耗資千億的大白象跨境基建接踵而來,但當遇見護士猝死,教師自殺,老人下跪,政府政策就只有小修小補,小恩小惠,試問如何服眾?由1966年蘇守忠、盧麒公民抗命反對天星小輪加價,乃至1967年暴動及1989年中國愛國民主運動,甚至2003年反廿三條大遊行,無不是因政權專政,政策傾斜,分配不公,引致大規模民眾反抗。2014年雨傘運動的起點,亦是如此。
多年來,港人爭取民主,為求有公義分配,有尊嚴生活,有自主空間,但我們得到的是甚麼?1984年,中英兩國簽署《聯合聲明》前夕,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曾回覆香港大學學生會要求「民主治港,普選特首」的訴求,清楚承諾「你們所說的『民主治港』是理所當然的」。當時,不少港人信以為真,誤以為回歸之後可得民主,但自1989年六四血腥鎮壓及2003年50萬人反對《廿三條》立法大遊行後,中共圖窮匕現,在2004年透過人大釋法收緊政制改革程序,並粗暴地決定2007及2008不會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自此,完全不民主的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掌控香港人的命運福祉,人大釋法及人大決定可以隨時隨地配合極權政府的主張,命令香港法庭跟從,打壓香港的民主和法治。
2014年8月31日,是歷史的轉捩點。儘管多少溫和學者苦苦規勸,中共仍以6月的《一國兩制白皮書》為基礎,展示全面管治權的氣派,包括法官閣下在內,都要屈從愛國之說。在《8‧31人大決定》之後,中共完全暴露其假民主假普選的面目,其時,我們認為對抗方法就只有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的起點
違法就是罪惡嗎?我們違法,稱之為「公民抗命」,就是公民憑良心為公眾利益,以非暴力形式不服從法律命令,以求改變不義制度或法律。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Leonard Hoffmann)勳爵曾在英國著名案例 R v Jones (Margaret) [2007] 1 AC 136 案提出:「發自良知的公民抗命,有着悠久及光榮的傳統。那些因着信念認為法律及政府行為是不義而違法的人,歷史很多時候都證明他們是正確的……能包容這種抗爭或示威,是文明社會的印記。」
終審法院在最近的公民廣場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21 HKCFAR 35 )亦道明「公民抗命」的概念可獲肯定(該案判詞第70至72段)。因此,亦印證我等9人及其他公民抗命者並非可以一般「違法犯事」來解釋及施刑。港人以一般遊行示威爭取民主30年,無論從殖民年代乃至特區年代,皆無顯著改進,今日以更進步主張,公民抗命爭取民主,正如印度、南非、波蘭等對抗強權,實在無可厚非。誠然,堵塞主要幹道,影響民眾上班下課,實非我所願,但回想過來,中共及特區政府多年來豈不更堵塞香港民主之路,妨擾公眾獲得真正的發聲機會?
如果我是公民抗命,又何以不認罪承擔刑責?2014年12月,警方以成文法「出席未經批准集結」及「煽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村口將我逮捕。2017年3月,警方改以普通法「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提控。正如戴耀廷先生在其結案陳詞引述英國劍橋大學法學教授 John R. Spencer 提及以普通法提訴的問題:「近年差不多所有以『公眾妨擾罪』來起訴的案件,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個:一、當被告人的行為是觸犯了成文法律,通常懲罰是輕微的,檢控官想要以一支更大或額外的棒子去打他;二、當被告人的行為看來是明顯完全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檢控官找不到其他罪名可控訴他」,無獨有偶,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楨在其2018年退休致詞提及:「普通法同樣可被用作欺壓的工具。它是一種變化多端的權力,除非妥善地運用人權法加以適當控制,否則可被不當使用。」如今看來,所言非虛。
今我遭控二罪,必定據理力爭,冀借助法官閣下明智判決推翻檢控不義,但法庭定讞,我自當承擔刑責,絕無怨言,以成全公民抗命之道。
試問誰還未覺醒
我是刻意求刑標榜自己,讓年青人跟從走進監獄大門嗎?我反覆推敲這個問題。然而,我的答案是,正正是希望後輩不用像我此般走進牢獄,我更要無懼怕地爭取人們所當得的。縱使今日面對強權,惡法將至,烏雲密佈,我依然一如既往,毋忘初衷地認為真普選才是港人獲得真正自由之路。任何一個聲稱為下一代福祉者,理應為後輩爭取自由平等的選擇權利,讓他們能自立成長,辨明是非,而非家長式管控思想,讓下一代淪為生財工具,朝廷鷹犬。
主耶穌基督說:「我確確實實地告訴你們:一粒麥子如果不落在地裡死去,它仍然是一粒;如果死了,就結出很多子粒來。(《約翰福音》第12章24節)」沒有犧牲,沒有收穫。故然,我不希望年青人跟我一樣要踏上公民抗命之路,承受牢獄之苦,但我請教所有智慧之士,既然舉牌示威遊行均已無顯其效,公民抗命和平抗爭為何不是能令政權受壓求變之策?若非偌大群眾運動,梁振英豈不仍安坐其位?
刑罰於我而言,無情可求,唯一我心中所想,就是希望法庭能顧念75歲的朱耀明牧師年事已高,望以非監禁方式處之,讓港人瞥見法庭對良心公民抗命者寬容一面。美國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1968年論及公民抗命時(On Not Prosecuting Civil Disobedience),不但認為法庭應給予公民抗命者寬鬆刑罰,甚至應不予起訴。事實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在2014年12月4日,即雨傘運動尾聲(已發生大規模堵路多日),佔中三子自首之後一日,接受《蘋果日報》及《南華早報》訪問時提到「抗爭者及掌權者均未有踰越公民抗命的『遊戲規則』,抗爭活動並沒有損害香港法治」,更進一步提到「一旦他們被判有罪,應該從輕發落,認為這是傳統,因為自首的公民不是邪惡的人」,由此,我期盼法庭將有人道的判刑。
法官閣下,我能夠參與雨傘運動,爭取民主,實是毫無悔意,畢生榮幸。我已花了最青春的10年在社會運動上,假若我有80歲,我仍有50年可以與港人同行,繼續奮鬥。要是法官不信,且即管以刑罰來考驗我的意志,試煉我的決心,希望我的戰友們在我囚禁的時候,可以激發愛心,勉勵行善,更加有勇氣和力量作個真誠的人對抗謊言治國的中共政權。
「希望在於人民,改變始於抗爭」,唯有透過群眾力量,直接行動,才能改變社會。8年前如是,今日亦如是。但願港人堅定不移,爭取民主,打倒特權,彰顯公義。自由萬歲!民主社會主義萬歲!願公義和慈愛的 主耶穌基督與我同在,與法官先生同在,與香港人同在!
社會民主連線副主席、雨傘運動案第八被告
黃浩銘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