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修例後, 《廿三條》還遠嗎?——「引渡條例」修訂的五大問題
早前政府因港人在台殺人事件(陳同佳案)的引渡問題,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下稱「引渡條例」修訂),建議容許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至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司法管轄區,並繞過立法會的審議,將引渡權交予特首及法庭審批一次性的移交個案,頓時引起社會極大迴響,不少市民憂慮修例會影響自己的人身安全,甚至為香港人權保障及法治制度打開缺口,讓中共的極權之手直接伸到港人之上。及後種種憂慮及反對聲音引發萬人遊行,但遊行過後政府態度依然強硬,林鄭月娥更揚言「唔會收返條條例」。
一.政府快刀斬亂麻,偏袒商界漠視公眾憂慮
是次修例牽涉人權、審訊公平、司法制度等問題,對港人人身安全事關重大,但政府卻欲快刀斬亂麻,在當初提出修訂時只進行20日的公眾諮詢,資深大律師潘熙亦於電台訪問中批評:「用20日嘅諮詢去解決20幾年嘅問題(中港移交逃犯),我哋覺得太短」。及後政府更為爭取商界支持修訂而剔出19項商業罪行,但草案卻對人權保障等問題置諸不理。現時草案已於4月3日在立法會完成首、二讀及通過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草案,立法會秘書處隨即於翌日向立法會議員發出通知安排首次會議,政府估計在100小時內通過修訂,務求在公眾未完全了解修例惡果甚至反對前便快刀斬亂麻,強行通過修訂。
二.內地司法惡行屢見不鮮
中共鷹犬譚惠珠曾於傳媒訪問中,力撐中國的法治獲最先進民主國家所接受,指內地推行的為「陽光司法」。惟過往中國內地司法審訊的封閉惡行屢見不鮮:中國709維權律師大抓捕中,維權律師王全璋被捕最初三年間音訊全無,其妻子李文足多次到各處收押所或法院尋夫亦不果,即使開審後因司法部門聲稱案件涉及「國家秘密」而作秘密審訊,其間更無視律師委任及會見權,單方面委派一名律師代理王全璋案件。若然「引渡條例」一旦通過修訂,港人可能被引渡到內地面對相同的不公平審訊及刑罰,而即使被揭違反人權地審訊港人,特區政府亦因香港作為中國領土而無法追究內地的司法惡行。
三.排除中國並非漏洞,修例何來堵塞?
而李家超多次指出修例目的是為堵塞法律漏洞,更是刻意扭曲當年的背景脈絡。法律界全體選委的聲明已經指出,當年在香港的引渡安排中排除中國內地,是立法局通過條例時的刻意決定,而非「漏洞」,原因是極為憂慮中國在人權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而既然排除中國並非漏洞,堵塞法律漏洞一說又何以成立?如今政府提出修例,卻未能解釋為何背離當年刻意排除中國內地的決定,在內地司法惡行屢見不鮮的情況下,修例無疑是將港人推向懸崖。
四.政府「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特首林鄭月娥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多次強調對是次修例「好心急」,指希望趕在陳同佳獲釋前通過,讓陳可以被引渡到台灣受審。但台灣大陸委員會早前已表示,香港政府自陳同佳案發生後四次拒絕台方司法互助或引渡請求,拒絕會商。台灣當局更認為有關修訂的條例內容矮化台灣的地位,言明縱使通過修例,台灣也不會使用條文引渡疑犯,甚至會為保障台灣人的安全而對香港發出旅遊警示。 是次修例源起自陳同佳案,政府本來有許多方案化解問題,讓疑犯得到法庭審判:如接納台灣當局建議簽署「台港司法互助協議」;或法律界全體選委聲明中的建議修改條例以容許香港與台灣商討個案方式移交安排;或讓香港法院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謀殺案;或為修例訂立「日落條款」(法律終止日期)等。但林鄭及李家超卻以不同藉口推搪,毫不聽取其他可行方案,執意要將台灣、內地及澳門綑綁式修例,足以證明港府是次修例根本無心及無助於將陳同佳引渡到台灣受審,只是消費受害人家屬來達到通過修例的目的,「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五.法庭把關門檻低,獻媚特首只會出賣港人
政府一直標榜修例後法庭能夠把關,以保障港人人權及審訊公平。惟法庭只會審視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以及引渡申請方所提交的文件是否屬實,來決定引渡與否。修訂草案並沒有列明法庭或特首需否檢視申請方的人權狀況,故法庭的把關門檻相當低。另一方面,是次修例草案更容許引渡繞過立法機關的審議,讓特首自行批准每宗引渡移交,變相廢除立法機關的重要監察功能。香港特首非以普選產生,乃是由中共欽點委任,又怎能期望她會真誠保障市民人權甚至人身安全呢?
三刀並架
近月有傳媒指林鄭月娥將於任期內推動《廿三條》立法工作,「引渡條例」修訂,加上正在審議的《國歌法》以及未來的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如今中共已在港人的頭上架起了三把大刀,對香港僅餘不多的人權、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磨刀霍霍。是次「引渡條例」修訂以及《國歌法》將會是中共為《廿三條》而設的試金石,測試香港的群眾運動能否如2003年般團結奮起反抗,或是因打壓而步向沉寂。倘若我們對此仍無動於衷,不團結起來反抗的話,只會將自己以及下一代的自由雙手奉獻予極權。
吳耀駒 社民連政策研究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