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大搜捕 林鄭政權 無法無天】
【設立失業援助金,刻不容緩;林鄭救市不救人,涼薄可恥!】
【釋放所有政治犯 團結一致抗打壓】

【1.6大搜捕 林鄭政權 無法無天】

1月6日,警務處國安處以組織及策劃、或參與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以《國安法》拘捕了55位參加去年7月民主派初選的組織者及參選人,將民主陣營幾近一網打盡。可是,這張法網卻是漏洞百出,即使根據國安惡法,亦難以陷人以罪。
//港版《國安法》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22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機關依法履行職務。//

問:初選目的迫使特首下台,是「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嗎﹖

答:民主陣營透過初選集中票源,企圖在立法會取得35或以上議席,成為議會多數,再透過否決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迫使林鄭政權回應五大訴求。如林鄭不顧港人意願,根據《基本法》第52條,需要解散立法會進行重選,重選後立法會仍以2/3多數否決,林鄭必須下台。這個程序是《基本法》明文規定,是讓行政和立法機關互相制衡。特首如果不滿立法會通過的重大議案,有權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如果重議後結果不變,特首必須簽署法案,或按上述程序解散立法會,結果可能是下台。此舉是要將行政立法機關的矛盾訴諸於港人決定,以民意為基礎。35+的概念以《基本法》為基礎,何來非法?

如果經過兩次立法會選舉,選民仍認同民主陣營的參選主張,民意清晰。特首被民意唾棄、依法下台,何來顛覆政權?

問:否決財政預算,是「嚴重阻撓」特區政府履行職能嗎﹖

答:根據《基本法》第51條,如果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特首可以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立法會已被解散,便可以在新一屆立法會上任前,自行批准撥款。可來阻撓政府依法履行職能?

問:舉辦及參與初選算是「非法手段」嗎?

答:在香港普通法的制度下並無明文禁止初選,舉行初選絕對是合法的。以往不同政治派系(包括建制派)皆會進行初選,務求集中票源提高選舉勝算,而初選落敗者最終是否參與正式選舉亦全屬個人意願決定,亦無牴觸《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條例,所以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宋小莊「初選無明文禁止亦可能違法」之言實屬無稽之談。而馬恩國所言初選投票市民違反《限聚令》已屬「非法手段」更是荒謬絕倫,手段與目的關連性相距甚遠,是次清算明顯是政治目的先行,以大搜捕恫嚇港人達致寒蟬效應,再以所謂「非法手段」堆砌莫須有罪名。

問:港版《國安法》不是只會針對「一小撮人」嗎?
答:雖然目前1.06大搜捕只拘捕55名舉辦及參與初選的泛民主派人士,但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被記者問及,參與投票的市民是否同樣觸犯港版《國安法》時,只強調「不會調查」該61萬名投票市民,未有明確表明是否違法。這足以刺破政權去年強行立法時所宣稱只針對「一小撮人」的謊言,任何人如試圖抗衡政權,不論於制度內外,亦可被扣上「顛覆國家政權」之罪名,犯法與否完全取決於政權喜惡,《國安法》下人人自危。

林鄭政府辭窮理屈,仍要大舉搜捕,顯示中共政權已不惜撕破面臉,勢要全面操控香港。未來寒風肆虐,同路人謹守崗位:堅守各條戰線、立足民間社會,沉著應戰﹗

「咬定青山不放鬆,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萬擊還堅勁,任爾東西南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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