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雖然梁國雄於2006年的《電訊條例》司法覆核案勝訴,逼使政府另立《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然而,該條例賦予執法機構過大權力,公民的通訊自由依然沒有得到合理保障。此外,網絡技術的發展,也令網絡自由成為愈來愈重要的通訊及資訊權利。保障網絡資訊流通及言論表達的自由,將是未來民主運動愈來愈重要的戰場。
4.1.1 開放大氣電波,降低免費電視及電台牌照的申請門檻,清楚公佈發牌制度的準則及期限,增加審批過程的透明度。
4.1.2 全面發展公營廣播,推動香港電台轉型為主要由公帑支持營運、獨立於政府立場及商業利益、為公眾服務的公營廣播機構。
4.1.3 全面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釐清「公共安全」及「暴力」的定義,加入新聞材料保密權,訂立明確的違規罰則,保障新聞自由及公民的秘密通訊權利。
4.1.4 制訂資訊自由法及檔案法,規定政府必須公開不牽涉個人私隱的統計資料,並且保存重要檔案以及在特定期限後公開;保障公民有權向政府或提供服務的機構,查閱及更正與自身相關的個人資料。
4.1.5 立法規管政府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促進開放、自由、安全的網絡環境,並確保公民獲得可負擔的網絡服務,以實現獲取網絡資訊及交流的權利,保障網絡言論及通訊自由。
4.1.6 廢除適用範圍太廣、易被警方濫用的「不誠實使用電腦」法例。
4.1.7 不誠實使用電腦修訂《版權條例》,引入「公平使用」的原則,保障非牟利的二次創作及個人使用,確保版權保護及商業利益,不會妨礙公民合理的言論自由及表達權利。
4.1.8 訂立開放的傳媒註冊機制,確保網絡媒體及傳統媒體享有同等的政府新聞消息及採訪權利,並且不會因政見而受到任何差別待遇。
4.2.1解散監警會,另行成立法定的人權委員會,處理包括警權問題的人權投訴。
4.2.2人權委員會必須獨立於政府,以公開透明的機制遴選委員會成員。
4.2.3人權委員會必須擁有調查權、定案權、懲處權,以及與政府對薄公堂的權力及充足資源。
4.3.1 設立14週的全薪分娩假,延長生育保障及懷孕歧視保障至產後復工6個月,保障婦女不會於復職後受到較差的待遇。
4.3.2 將有薪侍產假增加至七日,並訂立每月一天的月事假。
4.3.3 立法制訂家庭友善政策,推動大型企業設立彈性上班安排,提供幼兒託管服務。
4.3.4 在公眾地方及大型商場,增設獨立育嬰間及餵哺設施。
4.3.5 全面推行政府資助的廉價社區託兒服務,為女性減輕照顧工作的負擔,同時為照顧工作提供有尊嚴的工資水平。
4.3.6 立法推動反年齡歧視,保障婦女就業時面對的年齡歧視。
4.3.7 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將適用範圍擴展至無直接僱傭關係的性騷擾行為,並將「轉承責任」擴闊至工作場地提供者,加強他們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責任。
4.3.8 在各醫療聯網設立具私隱及安全感的一站式危機中心,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支援及持續服務,減少求助時帶來的二次傷害。
4.3.9 增設婦女健康中心,提供廉價的婦女檢查服務。
4.3.10開展性別預算的研究,長遠在公共開支中推行性別預算。
4.4.1訂立反性傾向歧視法,消除不同性傾向人士在僱傭、教育、會籍、設施及服務提供等範疇遭受的歧視,而且法例須涵蓋政府及私人行為。
4.4.2推動「民事伴侶結合」立法,容許同性伴侶締結為法定配偶,劃一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在各種社會制度上的待遇;長遠推動「多元成家」立法,建立不以血親或婚姻關係為基礎的家庭制度。
4.4.3修訂相關法例及政策,確認變性人士在法律上的新性別身份。
4.4.4設立無性別廁所,方便同志群體及跨性別人士使用。
4.4.5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立法,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
4.4.6尊重性工作者的基本人權,推行「性工作非刑事化」。
4.5.1修訂《種族歧視條例》,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政府職能。
4.5.2跟隨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建議,將國籍、公民身份及移民身份納入《種族歧視條例》保障範圍。
4.5.3廢除《種族歧視條例》中教育機構和職業訓練範疇的教學語言豁免。
4.5.4推行「中文作為第二語言」政策,發展適合本地少數族裔的課程及考試制度,正視少數族裔學生學習中文的需要。
4.6.1增加現行審核機制的透明度,訂立客觀的審核標準以及清晰的申請指引。
4.6.2聘請受專業人權訓練的人員負責審核,精簡審核程序,加快審核時間。
4.6.3提高酷刑聲請者、尋求庇護者及難民的基本生活援助,確保他們在等候審核及遣送期間能夠有尊嚴地生活。
4.6.4獲確認為難民或受到酷刑對待但等候遣送經年的人士,入境處必須酌情批准他們在港合法工作,避免他們被迫從事非法勞工。
與此同時,近年居港權屢次成為社會焦點。不論是外傭居港權事件、雙非爭議、單程證審批權,均揭示香港有需要重新審視移民政策。香港是文明開放的國際城市,尋找適切的移民政策,不能放棄普世價值。家庭團聚是舉世公認的人權原則,至於合法來港工作的移民工,也應向他們提供成為公民的正式途徑。
4.7.1 短期確立由特區政府覆檢單程證申請的制度,確保單程證配額沒有被大陸貪官出售圖利,並且全數用於家庭團聚;長遠取回完整的移民審批權,並且劃一標準處理中國籍移民及非中國籍移民。
4.7.2 修訂相關政策及法例,確保所有以合法方式來港工作的移民工,均能向入境處申請居留權。
4.7.3 修改《基本法》,只有父親或母親為香港合法居民,其在港所生子女才能獲得永久居留權。
4.7.4 重新檢討香港旅遊配套的承載力,訂立旅客數字上限,避免過多旅客衝擊社區,影響居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