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新聞、傳播及通訊自由

過去十多年,主流傳媒不斷被親建制資本收編,激烈的反對派聲音也相繼被封咪或辭退。敢言批判的公營媒體香港電台,也屢次被親建制力量批評,其人事任命也廣被質疑。2013年的免費電視牌照風波,更清楚顯示特區政府可以在無合理的原則下,任意篩選免費電視牌照發放。主流媒體的政治生態,直接影響資訊流通及言論自由。獨立的新聞媒體,更是促進政見爭辯、邁向民主社會的重要角色。保衛傳播自由及新聞自由,是民主運動不可迴避的任務。

與此同時,雖然梁國雄於2006年的《電訊條例》司法覆核案勝訴,逼使政府另立《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然而,該條例賦予執法機構過大權力,公民的通訊自由依然沒有得到合理保障。此外,網絡技術的發展,也令網絡自由成為愈來愈重要的通訊及資訊權利。保障網絡資訊流通及言論表達的自由,將是未來民主運動愈來愈重要的戰場。

4.1.1   開放大氣電波,降低免費電視及電台牌照的申請門檻,清楚公佈發牌制度的準則及期限,增加審批過程的透明度。

4.1.2  全面發展公營廣播,推動香港電台轉型為主要由公帑支持營運、獨立於政府立場及商業利益、為公眾服務的公營廣播機構。

4.1.3  全面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釐清「公共安全」及「暴力」的定義,加入新聞材料保密權,訂立明確的違規罰則,保障新聞自由及公民的秘密通訊權利。

4.1.4  制訂資訊自由法及檔案法,規定政府必須公開不牽涉個人私隱的統計資料,並且保存重要檔案以及在特定期限後公開;保障公民有權向政府或提供服務的機構,查閱及更正與自身相關的個人資料。

4.1.5  立法規管政府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促進開放、自由、安全的網絡環境,並確保公民獲得可負擔的網絡服務,以實現獲取網絡資訊及交流的權利,保障網絡言論及通訊自由。

4.1.6  廢除適用範圍太廣、易被警方濫用的「不誠實使用電腦」法例。

4.1.7  不誠實使用電腦修訂《版權條例》,引入「公平使用」的原則,保障非牟利的二次創作及個人使用,確保版權保護及商業利益,不會妨礙公民合理的言論自由及表達權利。

4.1.8  訂立開放的傳媒註冊機制,確保網絡媒體及傳統媒體享有同等的政府新聞消息及採訪權利,並且不會因政見而受到任何差別待遇。

4.2監察警權

近年警權猖獗,濫用武力、濫權濫捕、妨礙司法公正等事件屢見不鮮,在現行制度下小市民卻是投訴無門。「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機構,純屬警警相衛;監警會則是無權調查及懲處的「無牙老虎」,而且成員全由行政長官委任。政府必須成立獨立人權機構,制止警察濫權行為:

4.2.1解散監警會,另行成立法定的人權委員會,處理包括警權問題的人權投訴。

4.2.2人權委員會必須獨立於政府,以公開透明的機制遴選委員會成員。

4.2.3人權委員會必須擁有調查權、定案權、懲處權,以及與政府對薄公堂的權力及充足資源。

4.3婦女政策

如果單看香港女性的教育及就業比率,不少人可能會認為女性沒有面對任何不平等對待。其實,香港女性在制度及文化觀念上依然處於非常不利的處境。即使踏入廿一世紀,女性依然是主要的家庭照顧者。在職女性往往面對家庭與工作雙重負擔,家庭主婦的無償勞動價值始終沒有得到制度確認。沒有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沒有完善的廉價社區託兒服務,香港女性永遠也談不上兩性平等。

4.3.1  設立14週的全薪分娩假,延長生育保障及懷孕歧視保障至產後復工6個月,保障婦女不會於復職後受到較差的待遇。

4.3.2  將有薪侍產假增加至七日,並訂立每月一天的月事假。

4.3.3  立法制訂家庭友善政策,推動大型企業設立彈性上班安排,提供幼兒託管服務。

4.3.4  在公眾地方及大型商場,增設獨立育嬰間及餵哺設施。

4.3.5  全面推行政府資助的廉價社區託兒服務,為女性減輕照顧工作的負擔,同時為照顧工作提供有尊嚴的工資水平。

4.3.6  立法推動反年齡歧視,保障婦女就業時面對的年齡歧視。

4.3.7  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將適用範圍擴展至無直接僱傭關係的性騷擾行為,並將「轉承責任」擴闊至工作場地提供者,加強他們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責任。

4.3.8  在各醫療聯網設立具私隱及安全感的一站式危機中心,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支援及持續服務,減少求助時帶來的二次傷害。

4.3.9  增設婦女健康中心,提供廉價的婦女檢查服務。

4.3.10開展性別預算的研究,長遠在公共開支中推行性別預算。

4.4性別政策

不論是社會制度還是日常生活,性小眾群體一直蒙受壓迫與歧視。除了不能締結為法定伴侶,同性伴侶在申請公共房屋、申請家庭團聚、遺產處理各方面,均不獲同等於合法夫婦的對待。與此同時,即使同志在就業、教育、服務提供等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對待,也無法例保障。制訂反歧視條例及性別平等政策,是推行性別平權的必要措施:

4.4.1訂立反性傾向歧視法,消除不同性傾向人士在僱傭、教育、會籍、設施及服務提供等範疇遭受的歧視,而且法例須涵蓋政府及私人行為。

4.4.2推動「民事伴侶結合」立法,容許同性伴侶締結為法定配偶,劃一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在各種社會制度上的待遇;長遠推動「多元成家」立法,建立不以血親或婚姻關係為基礎的家庭制度。

4.4.3修訂相關法例及政策,確認變性人士在法律上的新性別身份。

4.4.4設立無性別廁所,方便同志群體及跨性別人士使用。

4.4.5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立法,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

4.4.6尊重性工作者的基本人權,推行「性工作非刑事化」。

4.5少數族裔政策

香港是移民社會,也是開放的國際城市。可是,新移民往往因為其原居地及語言口音,在生活上遭受歧視。近年中港矛盾日深,大陸新移民更成為專制政權的代罪羔羊。與此同時,少數族裔在日常生活、教育、就業方面,則面對極大的語言障礙。《種族歧視條例》雖於2009年生效,卻是漏洞處處軟弱無力。政府必須修訂法例消除歧視,推動族群共融政策:

4.5.1修訂《種族歧視條例》,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政府職能。

4.5.2跟隨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建議,將國籍、公民身份及移民身份納入《種族歧視條例》保障範圍。

4.5.3廢除《種族歧視條例》中教育機構和職業訓練範疇的教學語言豁免。

4.5.4推行「中文作為第二語言」政策,發展適合本地少數族裔的課程及考試制度,正視少數族裔學生學習中文的需要。

4.6難民政策

雖然香港未有簽署《難民公約》,僅簽署了《禁止酷刑公約》,但特區政府仍有責任審核尋求庇護人士的難民身份,遣送他們到其他難民收容國。由於政策漏洞及審核程序失當,過往「酷刑聲請」申請的成功率極少,而且耗時漫長。近十年政府接連於司法覆核案中敗訴,被勒令改善審核機制,重新審核個案。目前有逾萬名酷刑聲請者滯留在港,政府必須投放資源加快審核時間,並向酷刑聲請者、尋求庇護者及難民提供有尊嚴的生活援助:

4.6.1增加現行審核機制的透明度,訂立客觀的審核標準以及清晰的申請指引。

4.6.2聘請受專業人權訓練的人員負責審核,精簡審核程序,加快審核時間。

4.6.3提高酷刑聲請者、尋求庇護者及難民的基本生活援助,確保他們在等候審核及遣送期間能夠有尊嚴地生活。

4.6.4獲確認為難民或受到酷刑對待但等候遣送經年的人士,入境處必須酌情批准他們在港合法工作,避免他們被迫從事非法勞工。

4.7移民及出入境政策

自2003年自由行政策實施以來,大陸來港旅客數字不斷飆升,2013年訪港旅客數字突破5400萬人次,其中 4070萬人次來自中國大陸。龐大的旅客流量,造成公共交通超出負荷,同時也令社區生態改頭換面,藥房金行滿地,酒店賓館林立。旅客泛濫不但帶來租金上升社區變化,也嚴重影響居民日常生活,成為近年中港矛盾激化的主因。

與此同時,近年居港權屢次成為社會焦點。不論是外傭居港權事件、雙非爭議、單程證審批權,均揭示香港有需要重新審視移民政策。香港是文明開放的國際城市,尋找適切的移民政策,不能放棄普世價值。家庭團聚是舉世公認的人權原則,至於合法來港工作的移民工,也應向他們提供成為公民的正式途徑。

4.7.1  短期確立由特區政府覆檢單程證申請的制度,確保單程證配額沒有被大陸貪官出售圖利,並且全數用於家庭團聚;長遠取回完整的移民審批權,並且劃一標準處理中國籍移民及非中國籍移民。

4.7.2  修訂相關政策及法例,確保所有以合法方式來港工作的移民工,均能向入境處申請居留權。

4.7.3  修改《基本法》,只有父親或母親為香港合法居民,其在港所生子女才能獲得永久居留權。

4.7.4  重新檢討香港旅遊配套的承載力,訂立旅客數字上限,避免過多旅客衝擊社區,影響居民生活。